2022-11-30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
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,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2.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》(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)
第十三條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,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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